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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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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有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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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