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