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实施联合监测,并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

联合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联合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水情、雨情、灾情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