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气候可行性论证第十七条有效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或者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