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城市火灾、大气污染等气象衍生灾害的气象探测和预警,协助做好气象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