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核、化工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估气候适宜性、气象灾害风险性以及项目实施后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