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