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依法确定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负责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和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纳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