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施工。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