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气候可行性论证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评审委员会成员中选取5人以上奇数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