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7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9月1日
- 条文数
- 5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7月31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版权管理、文化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著作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司法行政、人力社保、商务、卫生健康、大数据发展、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本市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国际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每年发布本市知识产权状况公报。教育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
第二章创造与运用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能力,培育重点产业高价值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鼓励权利人加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运用,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
鼓励版权服务机构建设版权服务平台,开展版权资产管理和运营,推动版权业态融合。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完善专利导航公共服务,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并定期发布专利导航成果,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等提供指引。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增加高价值专利拥有量,开发专利密集型产品,以专利产业化为导向提升专利申请源头质量。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升品牌国际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及相关宣传语申请注册商标、办理作品登记,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支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加强权利运用,推动集成电路技术创新。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数据相关知识产权存证、公证、评价、评估、鉴定等服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工作机制,加强与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对接,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明确或者设立知识产权转化工作机构,健全职务知识产权奖励和报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设运营重点产业专利池,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可以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技成果研发、转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减免、分期缴纳、递延缴纳等税收优惠。
第三章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
本市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联系点,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本市建立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一代电子信息制造、先进材料、空天信息、生物制造、人工智能、具身智能、低空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版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版权预警重点保护名单,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版权侵权行为的监测,依法查处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等行为。
专利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区知识产权部门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或者市知识产权部门指定管辖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市知识产权部门可以委托县(自治县)知识产权部门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鼓励商业秘密权利人与涉密人员等约定保密义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及对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采取隔离、加密、加锁、反编译、标注保密标志、设立保密等级等合理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线索核查、源头追溯、侵权监测预警、侵权比对、取证存证等方面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办案质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类案办案指南、司法保护状况等方式,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引。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移送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涉及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可以选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调查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为认定技术事实提供参考。
第四章社会共治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受理渠道和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按照章程或者协议等规范成员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等行为,加强对成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帮助成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明确治理措施、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等内容;
(二)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侵权通知提交的主要渠道,不得采用限定渠道、限制次数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权利人提交通知;
(三)及时公示知识产权侵权通知、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处理结果。
(一)督促参展方对参展项目及其展品、展板、相关宣传资料等进行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并要求参展方作出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二)公开知识产权投诉受理、处置的程序和规则;
(三)公开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参展产品的处理措施和申诉规则;
(四)依法保存展会的知识产权纠纷信息与档案资料,配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开展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查处理。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涉及知识产权的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财政资金补助以及参评政府表彰、奖励等,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被依法认定承诺不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资格,依法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奖章、证书,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或者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协议中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行业性、专业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仲裁机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化建设,广泛吸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参与仲裁工作。
鼓励公证机构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公证证明方式,优化公证流程,依托电子签名、数据加密等技术为申请人提供远程公证服务。
第五章服务与管理
人力社保、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纳入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内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绿色通道申报职称评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设立知识产权有关学科或者专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培训,建设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
鼓励和支持评估机构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评估方法,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版权保护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
鼓励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效融合,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实施知识产权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和引进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等人才。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专家库和境外风险信息库,及时发布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境外知识产权维权联盟,设立境外维权援助互助基金,提高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能力。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
有关部门在开展涉及知识产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财政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将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作为参考因素。
失信主体按照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外国投资者并购在渝企业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且该并购属于国家规定的安全审查范围的,市商务、知识产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法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审查工作。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滥用知识产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