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鼓励商业秘密权利人与涉密人员等约定保密义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及对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采取隔离、加密、加锁、反编译、标注保密标志、设立保密等级等合理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