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