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共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构建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受理渠道和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