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