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共治第三十五条有效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措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按照章程或者协议等规范成员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等行为,加强对成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帮助成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