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版权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优秀作品创作、传播和交易,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推进网络视听、数字出版等新兴领域的著作权运用。

鼓励权利人加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运用,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

鼓励版权服务机构建设版权服务平台,开展版权资产管理和运营,推动版权业态融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