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有关部门在开展涉及知识产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财政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将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作为参考因素。失信主体按照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