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农业农村、商务、林业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技术出口中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程序和规则。外国投资者并购在渝企业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且该并购属于国家规定的安全审查范围的,市商务、知识产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法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