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本市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涉及知识产权的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财政资金补助以及参评政府表彰、奖励等,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被依法认定承诺不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资格,依法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奖章、证书,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或者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协议中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