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知识产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版权管理、文化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著作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司法行政、人力社保、商务、卫生健康、大数据发展、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