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林业部门应当鼓励植物新品种培育、种质资源研发以及育种材料创新,支持育成品种、自育亲本、实质性派生品种和具有特异性状的育种材料等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