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等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滥用知识产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