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0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8月28日广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一)公园绿地,是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防护绿地,是指具有生态、卫生、隔离、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化用地,包括城市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三)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中的规划绿地;
(四)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广场用地除外,包括道路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等;
(五)区域绿地,是指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于保障城乡生态和景观格局完整、居民休闲游憩、设施安全与防护隔离等具有重要作用的各类绿地,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编制现状绿线图则,实施现状绿线管理。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按照原程序报批。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突出地域特色,挖掘广元人文元素和历史文脉,保护和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资源,增加适宜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休闲活动的配套设施。
城市道路绿化应当体现景观多样性,注重常绿树与落叶树的合理搭配。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科学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新建公共建筑不得设置封闭式围墙,原有封闭式围墙逐步通透显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裸露及破损山体植被生态修复,按照谁损坏谁修复、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山体植被生态修复应当按照安全、生态的原则实施,选择适生性强的乡土植物品种,恢复提升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
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包含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时,应当提前三日将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同步推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其参加联合审查。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
建设项目进行项目联合验收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核实的过程中,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原批准方案和竣工验收资料,进行绿地率指标核实。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建成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园林绿化景观;确需变更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听证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居住区改造需要调整绿地的,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可以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保持和适当增加绿地面积,并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和广场用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托人负责;
(四)区域绿地中的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地,做好植物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及时补种、更换、修复受损的绿化植物及附属设施。
因抢险救灾、交通管制、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后五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因重点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防灾救灾项目等确需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规划的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造成绿化规划用地面积减少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总量不减、布局均衡的原则,安排新的绿化规划用地。
(一)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通行、通风、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遮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监控设备的;
(三)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管理的;
(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
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致使树木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养护管理责任人。
因城市建设、绿地更新、公共设施运行维护,或者通过修剪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等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移植树木。移植申请人应当将移植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严格按照移植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移植树木。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经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严重倾斜,阻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需要砍伐的其他情形。
(一)胸径五十厘米以上大树;
(二)胸径二十厘米以上大树砍伐五株以上或者移植十五株以上;
(三)城市道路、公园绿地胸径十厘米以上树木砍伐三十株或者移植五十株以上;
(四)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胸径十厘米以上树木砍伐五十株或者移植一百株以上;
(五)历史文化街区、重要滨水景观风貌区和城市公园重要景观树木。
城市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不得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一处移植不足五十株、砍伐树木不足三十株的,或者移植、砍伐胸径十厘米以下的,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一处砍伐胸径十厘米以上树木三十株以上或者移植五十株以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居住区附属绿地因涉及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移植砍伐树木的,应当依法征求业主意见,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四)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地中的树木移植或者砍伐,在征得权属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移植或者砍伐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
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致使树木危及公共安全的,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在树上刻划、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二)在绿地内取土、焚烧、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物品、设置广告牌,倾倒垃圾、热水、油污、酸碱性物质等妨害植物正常生长;
(三)在绿地养殖禽畜、放牧、种菜;
(四)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五)其他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权限,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经竣工验收的公共绿地上的树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档案,通过技术方法实施动态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