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权限,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