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乡(镇)行政首长在离任时,应当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情况进行工作交接。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