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因重点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防灾救灾项目等确需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规划的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造成绿化规划用地面积减少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总量不减、布局均衡的原则,安排新的绿化规划用地。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