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一处移植不足五十株、砍伐树木不足三十株的,或者移植、砍伐胸径十厘米以下的,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一处砍伐胸径十厘米以上树木三十株以上或者移植五十株以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居住区附属绿地因涉及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移植砍伐树木的,应当依法征求业主意见,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四)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地中的树木移植或者砍伐,在征得权属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移植或者砍伐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
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致使树木危及公共安全的,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