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资源调查、监测监控,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以及古树名木等资源情况进行定期普查,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档案并及时更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经竣工验收的公共绿地上的树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档案,通过技术方法实施动态管控。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