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