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