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树木砍伐:(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经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二)严重倾斜,阻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三)需要砍伐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