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移植、砍伐的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移植或者砍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或者组织听证:
(一)胸径五十厘米以上大树;
(二)胸径二十厘米以上大树砍伐五株以上或者移植十五株以上;
(三)城市道路、公园绿地胸径十厘米以上树木砍伐三十株或者移植五十株以上;
(四)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胸径十厘米以上树木砍伐五十株或者移植一百株以上;
(五)历史文化街区、重要滨水景观风貌区和城市公园重要景观树木。
城市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不得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