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涉及绿地率指标降低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不涉及绿地率指标降低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