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公园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化用地平面图、面积和限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建成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园林绿化景观;确需变更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听证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