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延期手续。占用期满后,临时占用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恢复,并移交养护管理责任人。
因抢险救灾、交通管制、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后五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