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二)在绿地内取土、焚烧、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物品、设置广告牌,倾倒垃圾、热水、油污、酸碱性物质等妨害植物正常生长;

(三)在绿地养殖禽畜、放牧、种菜;

(四)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五)其他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