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其含义分别为:
(一)公园绿地,是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防护绿地,是指具有生态、卫生、隔离、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化用地,包括城市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三)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中的规划绿地;
(四)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广场用地除外,包括道路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等;
(五)区域绿地,是指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于保障城乡生态和景观格局完整、居民休闲游憩、设施安全与防护隔离等具有重要作用的各类绿地,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