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居住区附属绿地、改变绿地用途,不得将居住区附属绿地划归个人使用。居住区改造需要调整绿地的,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可以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保持和适当增加绿地面积,并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