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建设项目进行项目联合验收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核实的过程中,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原批准方案和竣工验收资料,进行绿地率指标核实。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