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宣传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知识,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