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化用地平面图、面积和限制性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