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实行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制度,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和广场用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托人负责;

(四)区域绿地中的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地,做好植物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及时补种、更换、修复受损的绿化植物及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