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