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