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树木修剪应当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

(一)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通行、通风、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遮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监控设备的;

(三)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管理的;

(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

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致使树木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养护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