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5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0月25日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运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和智能化水平。
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监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和完善资源循环利用、生活垃圾收费等相关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的指导。
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等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量与有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补偿费用,主要用于弥补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不足和处理设施周边区域环境治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现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新改造。
第三章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使用可重复利用、可降解的环保包装。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处理需要等,制定并公布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由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
(三)车站、机场、商场、超市、市场、旅游景区、体育场、公园、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社区)确定并在责任区域公示。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予以公告。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
(二)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整洁;
(三)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纠正不按照分类标准混合投放的行为,对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的行为进行监管;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第四章分类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收集及资源化利用的便捷性。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一)建立台账制度,完整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备案;
(二)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生活垃圾类别标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加装智能化监控系统;
(三)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抛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时间、数量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污染;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和标准,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第五章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可以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等奖励方式,推动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