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