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