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