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应当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