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鼓励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收集、处理、监督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